New Regulation 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hip Pollutants Reception, Removal and Disposal At Nanjing Port

2018.03.22





南京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

为切实贯彻省、市 “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和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行动方案(2016-2017年)》(苏办发〔2016〕14号)的要求,有效建立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避免船舶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海【2017】31号),结合南京市沿江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际工作安排,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南京市沿江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要求,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环境污染。

(二)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水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船舶是指进入南京市管辖沿江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包括军用船舶)。渔船的船舶污染物管理由渔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船舶污染物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化学品洗舱水。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包括:码头以及流动的接收船舶。

船舶污染物如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在开始作业时,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船舶应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分别向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报送污染物接收情况统计表。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流程

1.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联单运行流程

(1)联单填报

船舶每排放转移一次同类含油污水或化学品洗舱水,应当填报一份联单。有多类船舶含油污水和洗舱水的,应当按每一类污染物类别填写一份联单。当船舶产生污染物排放需求后,应与具备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联系,经确认符合接收处置作业条件后,方可发起联单填报。联单填报由排放作业船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应如实填报排放的相关污染物数据和转运、接收单位相关内容(纸质联单填写第一联,并需加盖公章)。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单位每接收转运一次船舶含油污水或化学品洗舱水,应按照船舶所填报联单的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含油污水或化学品洗舱水安全运送至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并如实在联单中填写接收转运的船舶污染物数据及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相关内容(纸质联单由水上转运、码头转运、陆上转运单位分别填写第二、三、四联,并需加盖公章)。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转运污染物。

污染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置船舶含油污水或化学品洗舱水,应按照联单内容对船舶污染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数据及处置单位相关内容(纸质联单填写第五联,并需加盖公章)。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处置污染物,并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通知污染物接收单位。

(2)联单流转

纸质联单运行时,联单第一联副联由排放船舶留存,第一联正联、二、三、四、五、六、七、八联交由接收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流转结束后,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联单第五联,每月底将第六联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并将第一联交由船舶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七、八联在10日内交给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单位,三、四联交由码头以及陆上转运单位;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单位在每月底将第七、八联分别报送接收转运作业所在地海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 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流程

(1)联单填报

船舶每排放转移一次同类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应当填报一份联单。联单填报由排放作业船舶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应如实填报排放的相关污染物数据和转运、接收单位相关内容(纸质联单填写第一联,并需加盖公章)。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单位每接收转运一次船舶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应按照船舶所填报联单的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船舶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安全运送至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并如实在联单中填写接收转运的船舶污染物数据及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相关内容(纸质联单由水上转运、码头转运、陆上转运单位分别填写第二、三、四联,并需加盖公章)。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转运污染物。

污染物处置单位接收处置船舶生活污水或船舶生活垃圾,应按照联单内容对船舶污染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船舶污染物数据及处置单位相关内容(纸质联单填写第五联,并需加盖公章)。当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处置污染物,并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通知污染物接收单位。

(2)联单流转

纸质联单运行时,联单第一联副联由排放船舶留存,第一联正联、二、三、四、五、六、七、八联交由接收转运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流转结束后,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联单第五联,每月底将第六联报所在地城管、水务部门,并将第一联交由船舶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七、八联在10日内交给船舶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单位,三、四联交由码头以及陆上转运单位;污染物水上接收转运单位在每月底将第七、八联分别报送接收转运作业所在地海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特殊情形

对于涉及接收转运方式流程的变化,如实际转运中无该项转运环节,则该联作废,后续联单继续进行,不影响联单运转。

(三)电子联单系统

电子联单运行时,流转结束系统数据固化后,由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打印联单留存,每月底前按纸质联单方式报送环保(水务、城管)、海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海事、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部门工作职责。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水上接收转运送交上岸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码头转运环节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多部门联合闭环监管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监管机制运行保障。每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和查处非法接收船舶污染物、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接收单位及个人,对联单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制度阶段性运行情况,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形成高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联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多方联动、协同共享、合力推进、有效监管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市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三)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探索建立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的公共运行机制,以及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四)加强政策宣传。加大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培训交流,积极营造港航企业积极参加船舶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现有信息化平台,开发完善电子联单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信息流转,提高运营监管效率。